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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张敏从北京出发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对比了目前招投标行业部分项目规避投标、“明明暗定”虚假投标、部分领导干部利用权力介入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贯穿投标进行约谈等突出问题,细化完善了相关规定。

“国家从业人员被禁止非法干涉招投标”

《草案》进一步确定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需要依法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公开招标。

该草案还充实和细化了防止虚假投标的规定。 其中,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方法限制、拒绝投标人的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审查标准,不得以特定的业绩、奖项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企业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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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评标的一部分,《草案》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案件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采用随机抽查的方法加以明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个人接触投标人,也不得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向投标人征求明确的中标人意向,也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倾向,拒绝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也不得拒绝其他客户 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以罚款,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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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还加强了禁止利用权力介入、操作投标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标,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通过审议,并于2000年施行。 但是,在土地、国家要点项目招标中,仍然存在着咨询、虚假招标、招投标的腐败现象,引起许多纠纷。 事实上,随着招标制度的实施,该制度的公正性因流程不透明而饱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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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草案》要求,招标结束后依法签订的合同,第一条款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复印件一致,防止招标人和中标人贯彻权利金交易。

另外,有贯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在吊销营业执照之前,依照构成犯罪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经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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