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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杂志广告中采用长征2F火箭的形象,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告上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宝马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呼吁,我院已取得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及其产品长征火箭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宝马未经许可,在2010年某杂志上发表了含有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的广告。 我院认为,宝马企业擅自在广告中采用与长征2F商标相同的标志,且广告画面中侵权标志位置、外观、寓意明显,是利用长征运载火箭的知名度来吸引受众的观察力,从而提高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法院认定宝马企业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宝马公司主张,该企业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广告图案中采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共行业,采用该图形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采用。 宝马的产品和企业品牌本身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需要攀登原告,顾客也不要混淆,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表明,宝马企业采用长征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作为广告要素,将获得更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致使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误认为宝马企业允许采用火箭形象或与宝马企业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较为公平 认为损害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双方当事人没有表示是否平均上诉。
(本网站记者(涂铭李京华) )。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宝马广告采用长征火箭形象一审被判赔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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