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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伍雨石从北京出发
“3·15”到来后,迅速出台了各种有关汽车产品费用保障的政策法规。
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年3月4日前就该条例发表意见。 此次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以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的。

据悉,此次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者积极主动地召回有缺陷的产品。 其征求意见稿称:“生产者知道汽车产品有缺陷的可能性,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解,并于调查分解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 并且“一旦确认汽车产品有缺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有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在召回计划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根据召回计划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相比之下,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制造商在“确认其汽车产品有缺陷”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和保持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新闻记录,提出“保留期应当在10年以上”。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对应的汽车产品经营登记簿和维修记录,并如实记录所经营汽车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维修情况等复印件。 “经营登记簿的留存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修理记录的留存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 这些要求在2004年版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没有提出具体规定。

关于此前讨论的轮胎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征集稿)》中也指出,汽车产品出厂时与车一起配备的轮胎有缺陷时,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如果车不附带的轮胎有缺陷,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汽车召回条例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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