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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李卓实习生李晓霞从北京出发

“观致拒绝带入外来食品”——一度引发争议,被怀疑是“霸王条款”,又被中消协律师否定了“霸王条款”,甚至被客户上述法院驳回的这家电影院的规定,日前,许多客户再次投诉,因此,再次

“明明客人拿不到,我们自己卖,爆米花和可乐等的价格却比其他地方贵很多,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近日,在镇江万达影城受到不公待遇的客户对万达影城的不满引发了争论。

“电影院涉嫌‘霸王条款’。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中消协代表持最新态度。

因此,这个疑问长期以来在全国许多电影院实行了十多年的电影院条款在舆论的重压下或正在受到新的审视。

旧事件有“说法”

隶属于万达集团,占据中国第一市场份额的万达电影院线,电影城遍布全国。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近日访问了包括万达在内的北京多家电影院,证明客户投诉的上述规定确实普遍存在并严格执行。

其中,记者在北京建国路万达广场3楼的万达影城大厅看到,推进架后面的红色标志牌上印着“请保管外带食品”的字样,万达电影票背面的《用小字看须知》第四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另外,旺达影院记者表示,如果拒绝带入外来食品,一份爆米花的价格为18元,小、中、大可乐的售价分别为8元、10元、12元,与此相对,旺达广场旁边的大超市

与上述客户投诉相比,《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联系了北京万达影城的媒体发布所,但本事务所工作人员表示此类投诉不“新鲜”,且投诉相关结论也属“早说”,不愿对此做出回应。 之后,记者采访后联系北京其他电影院做出反应也是如此,在他们眼里,电影院的这是“没有道理的”。

“涉嫌利用垄断地位牟利 影院禁“外食”或有新说法”

实际上,据公开报道,2003年,曾有在某电影院观看的客人因自带饮料被工作人员阻止,因争执未被观看,以“侵犯了客人的权利”为由将电影院告上法庭的例子。

但是,令许多客户惊讶的是,法院最终驳回了这位客户的诉讼。 理由是电影院事先要求告知,电影院的管理营业规则没有被法律禁止。 虽然电影院提供的食品价格远远高于零售超市,但法院仍然认为,在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主公平的经营标准追求合法的商业利益最大化,其经营手段和方法也受到法律保护。

“涉嫌利用垄断地位牟利 影院禁“外食”或有新说法”

另外据报道,当时中消协的投诉和法务部主任王前虎也表示,如果电影院事先告知,禁止带出饮料不属于霸王条款。

那么,这些说法已经“板上钉钉”了吗? 电影院拒绝带入外来食品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吗? 事实上,争论从未停止。

“霸王条款”争论不止

中消协现任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认为,影城的这一行为涉嫌“霸王条款”。

“从电影院安全的角度出发,这样的规定无可厚非,电影院销售的食品价格也必须公平合理。 但是,如果电影院出售的食品价格远远超过普通超市,电影院就会利用其特点地位获利。 ”邱宝昌说,电影院这样的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取决于是否公平合理。

“涉嫌利用垄断地位牟利 影院禁“外食”或有新说法”

在记者最近的访问中,他说,看电影的观众也没有观察到电影院有明显的标志和公告。 对此,邱宝昌表示:“即使有明显的标志,但价格不合理同样存在违法嫌疑。”

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认为,万达影城的这种方法不仅有“霸王条款”,也有垄断行为的嫌疑。

“电影院的本职工作不是销售食品,所以在购买食品、饮料方面,电影院没有限制顾客费用的权利。 招牌只能起到公示的作用,不能免除嫌疑。 ”拥有很多维权经验的片正国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

单正国认为,迄今为止法院的判断并不能证明立法的本意。 有些法官对法理学的理解有偏差,而且没有形成统一的惩罚标准,不遵守行政管理法规而依赖民事诉讼法进行判决。 片正国认为,法院判决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大致情况。

“涉嫌利用垄断地位牟利 影院禁“外食”或有新说法”

针对此前法院指出“电影院的管理营业规则没有被法律禁止”,片正国深刻表示:“我国的立法还必须逐步完善。”

片正国还指出,电影院利用市场特点进行终端销售,限制顾客费用,且销售的食品饮料在这部分地区形成较高的价格,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

来源:经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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