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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并公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规定和指南是明确或含蓄“宝、灵、精、强力”等夸张的语义、“最、第一、全面、各方面”等绝对化的语义、“处方、复方、药、治”等治疗作用的词语被命名为保健食品的禁语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废止。

“保健品命名禁用祖传、特效等词”

根据规定,保健食品命名中禁止采用9种复印件。 虚假、夸张或绝对化的语言,如“祖传、控制、特效、特级、顶级”等; “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及各种疾病名称等含蓄治疗作用的词语; 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如“华佞、扁鹊、中华、华夏”等; 除字母和数字、维生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含有字母和数字的原料外,其他符号" "; “纳米、基因、太空”等与产品特征无关、客户难以理解的语言和地方方言; “性、神、仙、神丹”等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脑、眼、心”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被承认的功能名称中含有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其他迷惑客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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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通常由企业品牌名称、通用名称、属性名称构成,也可以直接采用通用名称和属性名称。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必须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必须合理,不得采用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也不得采用与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称必须表明产品的种类或形态。 用食品种类表现属性名称时,根据食品的属性命名; 用形态表示属性名称时,遵从“锁”、“胶囊”、“口服液”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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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通常必须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命名“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某些维生素或矿物质不得命名。 以三种维生素、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以命名为××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命名为××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

“保健品命名禁用祖传、特效等词”

(本报道来源:人民日报作者:富子梅) )。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保健品命名禁用祖传、特效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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