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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喻春从北京出发

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宣布,从本月开始,中外公司合作在我国行业及管辖海域联合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上述石油资源包括常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迄今为止,财政部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的石油资源开采两项行政法规,即《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聘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聘用费暂行规定》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矿区聘用费。 年,国务院发布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公司依法缴纳资源税,不缴纳矿区聘用费。

“中外公司合作在华开采石油资源将被开征补偿费”

中投顾问能源领域研究员周修杰表示,此前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必须缴纳矿区招聘费,为此,为加强石油资源保护,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国土部决定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补偿费。 这是对“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必须依法纳税”条款的明确,其意义是:第一要计划税收缴纳,促进石油资源的保护。

“中外公司合作在华开采石油资源将被开征补偿费”

据此次国土部介绍,至年11月1日为止依法签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将在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矿区聘用费。

周修杰认为,补偿费用基本上没有变化,因此通常在1%左右。 目前,国内有资格进行石油开采和对外合作的只有中石油、中海油,“三桶油”对收取这笔费用并不担心。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中外公司合作在华开采石油资源将被开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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