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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的本金从北京出发

电视购物迎接“暴风雨”的对策。

昨天( 12月24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获悉,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剑指消失已久的电视购物

上述《通知》还比较指出非法电视购物广告案件,决定从年12月至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调查电视购物的混乱

《通知》复印件显示,工商总局今后将加大对电视购物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 各地工商机关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告的监测检查范围和频率,夸大产品效果,虚假复印等严重违法现象

“电视购物乱象整治下猛药 发布虚假广告将追究刑责”

事实上,与电视购物的虚假现象相比,最近在国家一级制定了相关规定。 10月底,国家信息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同样的通知,确定电视购物短篇广告的播出时间、播出时间段。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电视购物从性质上讲是广告,如果文案有虚假成分,就是虚假广告,在《广告法》、《顾客权益保护法》两部法律中都有规定。

除决定加强检测外,工商总局还发布了“祖灵芝清斑霜”、“伊屏清斑”、“圣高御容本草霜”、“古方生发液”、“老樊家净斑”、“叶赫那拉乌发散”等重大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工商总局表示,在本《通知》印发的30天内,向总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述案件的侦查情况以及《移送违法广告案件统计表》,必要时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指挥,指定有管辖权的工商机构统一调查涉案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电视购物乱象整治下猛药 发布虚假广告将追究刑责”

上述《通知》还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加强推进广告审查执行的责任,核实广告文案,严格关闭广告发布,不履行广告审查的责任,暂停广告行为工作,并向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正在加强监督管理

钟兰安氏认为,关于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问题,《广告法》中有规定,首要的是三者责任的轻重问题。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虚假广告的追诉责任已经制定了标准。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推广商品或者服务的,涉嫌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追诉: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对一个顾客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对多个顾客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额在20万元以上的累计等。

“电视购物乱象整治下猛药 发布虚假广告将追究刑责”

“虚假广告罪、入罪标准、刑法未确定规定,以检察法院立案标准等为准。 现实中这种情况非常少。 ”钟兰安氏说,按照虚假广告的入罪标准,实际很低,执法力度弱,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邵亚光也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目前的首要问题不是顾客权益保护法不完善,而是调查和惩治电视购物监管不严、执法力度、打击力度不足、价格不足的问题。

工商总局表示,将加大执法事务协调工作力度,各地工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典型广告案件的调查工作。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委员会会长王文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规范电视购物市场不仅要加强领域自律,还需要加强监管。 在保证领域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工商、质检等多部门的综合监管,才能真正规范电视购物市场。

来源:经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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