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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在“酒后驾车入狱”的一个月里,在舆论的催促下,司法机关努力压缩歧义空之间,减少执法的灵活性

5月27日,湖北鄂州公安机关申请该市人大研究同意后,依法对醉酒驾驶肇事的人大代表进行刑事拘留。

5月25日,在舆论包围下,四川丹棱县警察大队对该县某副局长撤回“因公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改为提起公诉。

在“酒后驾驶、酒后驾驶”实施一个月以来,舆论对法律条文的执行日益关注,但围绕“特权酒后驾驶”、“公务酒后驾驶”的争论仍在持续,这反映了人们对“该事件能否同罪”的“公正不安” 这两件事之所以引人注目,其原因就在这里。

“人民日报:“醉驾入刑”莫留模糊空间”

由此也可以理解当初“酒后驾驶不一定是刑事犯罪”的表现为什么引起了争论。 这个说法刚出来,很快就有专家担心自由裁量权是否会引起混乱。 公安部随后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部门一律刑事立案,被确认为酒后驾驶机动车。

“人民日报:“醉驾入刑”莫留模糊空间”

透明度细分是法律公平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证。 酒后驾驶看行为还是结果? 你怎么判断故事的轻重? 这些具体问题不仅决定案例的判决结果,而且关系到全社会对执法公正的认识。 因此,“酒后驾驶的刑罚”确实不能“昏昏沉沉地走在路上”。

“人民日报:“醉驾入刑”莫留模糊空间”

通过“酒后驾车行刑”以来的几个焦点事件,引起人们这种“公正不安”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对这种法律模糊地带的“不同把握”。 例如,四川丹棱副局长“酒后驾驶”事件,作为“因酒后驾驶入狱”后的首例公务员酒后驾驶事件,尽管当事人酒检达到酒后驾驶标准,但交警部门“驾驶未满500米”,情节轻微,当事人为公务员。 这样草率的解决并不能消除人们对权力的干扰、“打开一面”的担忧,国民对“只喝一杯就能摆平吗”的疑问更大了。

“人民日报:“醉驾入刑”莫留模糊空间”

现代刑法学之祖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比较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分割性。” “不得不使用”,换句话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实践上说,“有条件”影响这种“不可侵犯性”,破坏这种平等的,往往是权力、财富的掌控者。 高晓松事件向我们展示了“名人”在司法面前只是“人名”。 公务员酒后驾车后,能否与普通市民同等看待而不是酩酊大醉,关系到“酒后驾车入狱”的实际威慑,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正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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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在“酒后驾车入狱”的一个月里,在舆论的催促下,司法机关努力压缩歧义空之间,减少执法的灵活性。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日前表示,要求各级法院报告最近宣告的案件。 最高法院认真总结各地经验,遴选典型案件,以指导示范形式送交各级法院考虑录用。 应该说,这种努力是司法对公众“公正不安”的良好应对。 从这个意义上说,“酒后驾车入狱”给全社会上了生动的法律普及课,公平正义的课。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人民日报:“醉驾入刑”莫留模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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