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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证券监督局推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教育专栏第三期

一年半的时间里,没有利润、没有纳税、收入为零的西安重阳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阳企业”),在两年的时间里让广州的139名群众(大多数是退休老人)购买了企业股,投入了515万多元,最终血本无归。

再现事件的内容

2000年,陕西人颜峰辉创办重阳企业。 2002年5月,颜峰辉及其儿子颜喜龙又成立重阳企业广州办事处,对外宣布450万股重阳企业股将在国内外上市,认购该股将获得高额回报。 2002-2004年间,颜氏父子通过发放推广资料、举办免费茶话会、组织旅游和企业实地调查等手段进行营销,私自印制“重阳生物”股,以每股3元至5.5元的不同价格出售给社会,股票投资515万多元。

“重阳企业吹嘘上市设陷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颜峰辉、颜喜龙重阳企业的名义,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变相吸收社会公共存款,其行为构成公共存款非法吸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6个月。

犯罪方法

利用市场作为诱人的诱饵,非法向投资者公开转让股票也是常见的欺诈方法。 本案的犯罪方法有以下优势: 1、用高科技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利用所谓的高回报生物制药、中药制剂项目,给重阳企业披上高科技企业的皮,炫耀企业的实力和快速发展的潜力,用充满“钱途”的陷阱蒙蔽投资者的眼睛。 2、通过转让原始股和入股红利的方法非法吸收。 为了吸引投资者,可以谎称原有股票在国内外上市,赚取红利送股,私自印制股票卖给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骗取投资金。 3、通过邮购的方法销售企业股票。 聘用专门从事邮购业务的人员负责股票销售业务,销售人员的收入主要由网上人员从网上营销业绩中提取,提取率达到22%。

“重阳企业吹嘘上市设陷阱”

监督评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取缔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6 ) 99号)规定,禁止任何企业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非法证券活动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确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应当追究其发行股份的责任。 未经依法批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重阳企业吹嘘上市设陷阱”

投资者必须加强证券法法规的学习,认识非法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自我认同能力。 应当在合法证券经营场所购买和转让股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发现擅自发行股票、非法经营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快向证券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重阳企业吹嘘上市设陷阱”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重阳企业吹嘘上市设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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