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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陈莉莉从北京出发
年后,贵阳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津成)的王中秋负责人心情很好。
1月6日,王中秋节收到贵州省质监局于年11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结果为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贵阳质监局) )取消对贵阳津成及其生产厂家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企业)的处罚,认为贵阳质监局超出职权。

这条维权之路“走起来很辛苦。 ”。 王中秋节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这一年多来他和政府行政部门“竞争”,给他带来了压力。
根据195万元的罚单、1000万元以上的电缆、王中秋节消息,因不服罚单,于年6月开始申请复议,到现在终于有了结果。
王中秋节8年多前创立贵阳津成,是天津津成在贵州的经销商,业务顺利。 年4月的转折是,他这一年多忙于借钱维持企业正常运行,“企业信誉受损,不再中标”,原本50多人的队伍被迫裁掉20多人。
记者联系了贵州和贵阳市质量监督部门,没有联系。
行政复议结果出来前,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人员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贵阳津成是依法维权,没有任何问题。”
缘起:关于“不合格”的争执
年4月28日,贵阳质监局声称,工作人员到贵阳津成的仓库“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接到通报后声称有人生产假冒津成电缆。 质监局工作人员谭庆祥向贵阳津成工作人员索要电缆样品头和6000元的检测费,但对方没有答应。
执法人员说,他们在现场对其中两种规格的电缆进行了初步测量,但初步测量结果均不合格。 当天下午,谭庆祥等人雇佣了起重机和运输车辆,将贵阳津成108轴1000万元以上的电缆拉到贵阳电线厂扣押。 在检查电缆时,贵阳质监局制作了录像,指责贵阳津成不配合检查工作。 出发时,谭庆祥在看门人身上留下了检查说明笔记。

第二天,贵阳质监局决定调查贵阳津成立事件。 事件怀疑天津津成(制造商)生产不合格的津成电缆。
5月11日,贵阳质监局向贵阳津成发出《产品质检结果通知书》,指出贵阳津成销售的“津成电缆”导体电阻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同日,贵阳津成向贵阳质监局提交了《产品质检异议书》。
但是,5月12日,当双方制定关于电缆的清单时,贵阳津成认为电缆损坏了。
不久,贵阳质监局向贵州广播电视大学通报,天津津成生产的电缆不合格,存在严重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年1月26日,贵阳质监局再次向贵阳津成提交《产品质检结果通知书》,称剩下的83根电缆经验收后均为不合格产品。 3个月后,该局对贵阳津成作出处罚决定书,没收查获的货物,处罚约597万元。 同日,还对天津津成做出处罚决定,处罚金额与贵阳津成相同。

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都不服行政处罚的决定,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年7月7日,贵阳质监局答复省政府,要求维持对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的处罚决定。
两天后,贵阳津成再次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年8月10日,贵阳质监局召开信息通报会,宣布查获的贵阳津成涉嫌非法贩卖电缆案件已有结果,对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共罚款1195万元。
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相对于8月22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贵阳津成负责人王中秋表示,贵阳质监局的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执法。
疑惑:质监局的行为合法吗?
王中秋节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此前他对贵阳质监局的一系列行为表示怀疑。 贵阳质监局的现场检查行为合法吗? 现场随机取样经检验首次检验被认定不合格后,扣押货物的行为合法吗? 当场提货时没有作出行政决定,次日扣押决定书并制作审查表的行为合法吗?

质检局当场拖走货物的行为是扣押行为还是扣押行为? 是存档行为还是先行登记保留行为? 需要制作没收物清单吗? 制作录像会代替物品清单吗? 贵阳质监局在“扣押”货物时,不编制物品清单,也不出具“扣押决定书”,拉走货物后,对该货物进行的检查结果合法吗?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贵阳质监局扣押行为是否合法? 扣押、扣押、没收、没收贵阳津成电缆,是否有权做出罚款决定?
这一年多来,王中秋节一直通过法律手段寻找答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贵阳市质监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机关,具有依法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产品或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的生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职权。

王中秋节向贵阳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于今年1月维持原判决。
争论:领域没有标准还是越权?
在采访中,一位法律界人士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质监局的行为是越权。
所有的纠结都有产品是否合格的切入点。 合格的标准和根据是什么? 质监局没收电缆可以开罚单吗? 王中秋节消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了《电线电缆国家标准》,津成一直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贵阳津成电缆的成品上标明了自己的质量标准、执行标准等,王中秋节问津成应该执行什么样的质量标准。 公安部2008年颁发的《公共安全行为标准ga306.1-2007》还是公司标准或协议标准? 有zr、fz (指阻燃电缆、防腐阻燃电缆)标记的电缆是否需要适用公安部标准? 是否只有电阻值超过标准,产品才会不合格,是否产生了重大的人身、安全隐患?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副主任杨小军表示:“诉讼要继续,就需要在材料方面准备执照、生产和销售的协议合同。 而且,这件事是属于工商局的,还是属于质监局的管辖范围,值得一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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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国务院就质量监督和工商两大体系确定划分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职权范围以来,质量监督部门关于越权执法的争论屡屡发生。
年7月,被称为“国内组装计算机第一案”的广东肇庆电脑城商店向肇庆质监局起诉的事件,在业界曾引起巨大反响。 商户莫因在柜台放置7台价值1.5万元的组装电脑,私自向肇庆质监局组装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被处以罚款7万元。

2009年11月,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顺隆家具店的初某向媒体求助。 “我家具店的一群床垫被工商机关检查了,检查结果还没有出来,质量监督部门还会进店检查,并处以高额罚款。 之后,工商部门拿着床垫不合格的检查报告,要对我罚款。 我到底该向哪个部门交罚款呢?”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背负成千上万元罚单 地方公司“过招”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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