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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徐杰从杭州出发
日前,温州市颁布了《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细则》,批准预售的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建设项目均须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监管资金比例为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

根据《细则》,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建设项目的现实情况,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即“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监督项目有开发融资的,应当在进行开发融资的银行机构开立资金账户。 预售项目只能开设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能接受现金。

对开发商,根据《细则》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与开立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共同签订了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监管协议书》,也就是《监管协议书》,共三者 另外,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将购房人预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不重复的付款和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直接缴存购房款

根据《细则》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收入应当优先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130%以上的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办法进行监管。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发现,该《细则》与一年前浙江省实施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相同。 温州泰和房地产营销有限企业总经理林育向记者介绍说:“温州以前就实行预售金监管制度,这更为确定和标准。” 迄今为止,许多开发商出现了提前预付工程款等现象。

林育认为,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将比较有效地消除开发公司随意动用该项目的建设资金,不会在资金不足等方面造成腐朽的楼宇现象。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温州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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