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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 5月11日《羊城晚报》)
支持张军这一要求的法律依据是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较少的,不视为犯罪。
但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也有“肌肉明显变轻”的情况吗? 如你所知,酒后驾驶不同于正常的违法行为。 常规违法行为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正当防卫中可能发生的防卫过度、犯罪行为中止、过失犯罪等不同情节。 因为,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中,可以根据情节推定有罪与否。 但是,关于酒后驾驶,刑法并不是根据情节轻重来认定酒后驾驶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是根据酒后驾驶的性质来认定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喝醉了开车,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情节明显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是什么呢? 所谓酒后驾车情节轻重,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发生严重后果,除酒后驾车处罚外,还应追究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出现其他社会后果,将根据酒后驾驶予以处罚。 总之,醉酒开车必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因酒后驾驶问题而免予起诉所谓“情节明显轻微”的人,在解决酒后驾驶问题时相关人员过于灵活,使执法人员和违法者都有机会钻法律空子空,从而使违法者逍遥法外。 更重要的是,如果酒后驾驶网扩大一面,酒后驾驶的处罚不容易对驾驶员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会牺牲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酒后驾驶对社会的危害和对老百姓的危害,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近年来,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酒后驾驶死伤事件几乎每年都有发生,其他方面的损失数不胜数。 酒后驾车入罪后,只要有一点人跟风作案,音乐人高晓松就成了以身试法者。

实际上,“酒后驾驶的刑罚”的目的不是逮捕多少人判多少人罪,而是限制驾驶者的行动不要酒后驾驶。 如果每个驾驶员都遵守法律,不再酒后驾驶,“酒后驾驶入狱”自然对谁都无效。
可以理解的是,最高法有这样的想法,可能与法规之间的逻辑联系不充分,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不充分有关。 通常,酒后驾驶的入刑与行政处罚不矛盾,因此公安部门不能将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解决的非酒后驾驶行为推给法院,法院也不会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酒后驾驶推给公安部门。 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问题,那只有一种可能性。 如果不负责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分推卸责任的部门领导。

因为“酒后驾驶徒刑”才刚刚开始,所以希望相关人员不要喋喋不休,不要把责任推给别人。 否则,法律的威力将与预期相差甚远。 根据法律规定,酒后驾车只需重典,即可对驾驶员产生威慑作用,防止人们用生命财产的安全来检验法律的成色和相关司法机关的责任感。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谭浩俊:醉驾就是醉驾何来“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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