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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

( 5月16日《南方日报》)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不论情节还是结果,均属犯罪。 但是,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话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据总社报道,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上表示,一旦《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各法院必须慎重稳妥地追究醉酒驾驶人的责任,不能只从文意上理解,只要达到酒后驾驶标准,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王毅:醉驾轻微是否入刑更应听取民意”

张军的话被很多人认为会对酒后驾驶的刑罚造成“伤害”,但有些法学家认为这是法官量刑时的善意提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案件实践中,酒后驾车情节可能明显轻微,不宜定罪。 黄京平还说,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全部适用应当受总则的制约。

“王毅:醉驾轻微是否入刑更应听取民意”

5月15日,总公司发布签名复印件,称酒后驾驶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 这是迄今为止有关方面对最高法官解释“酒后驾车情节轻微不判刑”后最为强硬的应对措施。 毫无疑问,总公司的这份复印件让我明白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最高法官无权就酒后驾驶是否应当根据情节入狱作出任何说明。 既然没有解释权,最高法对酒后驾驶的最新要求自然不成立。

“王毅:醉驾轻微是否入刑更应听取民意”

事实上,在张军解释酒后驾驶不会被判处轻微刑罚之后,坊间的争论一直在持续。 可以说,许多网友对张军的解释表示怀疑,但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酒后驾车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入狱,认定情节的法官自由裁量空之间将变得非常广泛,潜在着腐败的可能性。 在认定酒后驾驶情节的过程中,如果进行利用权利的个人行为,从根本上动摇了对酒后驾驶的严厉打击,也有可能一下子破坏好不容易形成的酒后驾驶打击气氛。

“王毅:醉驾轻微是否入刑更应听取民意”

个人认为,酒后驾驶是否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入狱,最高法的解释是不能作为依据的,但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要作出一个解释,也应该先征求民意,听取公众意见。 道理很简单,酒后驾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进入刑事的每个公民的利益,涉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为,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解释,必须最广泛地征求社会整体的意见,不经过征求民意的手续,直接解释,在程序上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妥的。

“王毅:醉驾轻微是否入刑更应听取民意”

“酒后驾车是否按情节轻重判刑”广泛征求民意的情况下,显然有利于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提出终端解释,但最高法官谈论的问题,是法理学层面的问题,大于现实性、现实性 这充分表明,酒后驾车已经成为一种劣根性,忽视他人生命更是一部分人集体无意识。 对这样的人,如果打开“酒后驾驶轻微不入刑”的漏洞,酒后驾驶的借口肯定会增加。

“王毅:醉驾轻微是否入刑更应听取民意”

应该承认重刑不是处理所有问题的终极方法,但至少在现阶段,酒后驾驶的重刑具有威慑性和炫耀性的效果。 因此,要对酒后驾驶的刑罚作出新的解释时,除了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外,还必须深入了解民意和民情。 这样的话,就不会闭门造车,一旦司法有了新的解释,就会招致恶评,这是不自然的。

来源:经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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