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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下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证券企业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和相关事项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本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管理办法》等3个新意见征稿、正式文件和拟修订方向,分别是证券公司自营投资范围的扩展、基金子公司投资实际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大幅放宽证券公司的自营投资范围,将来投资新三板
证券自营品种范围将大幅放宽,新三板挂牌证券、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预计将进入证券公司自营标的池。
昨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修改《证券企业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相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自营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次《自营规定》的修改,第一是进行了两个方面的编撰。
一是修订了《自营规定》附件《证券企业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扩大了证券自营品种范围。 撰改后,证券公司的自营品种变成了“增一扩二”。 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扩大的两种,一种是在国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从一部分扩大到全部; 第二,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仅限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发行的。 即,将银行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证券监管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允许证券公司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是为了扩大证券公司的自营投资范围,也是为了确保其市场未来可能实施的做市商制度开放。 “增一扩二”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银行财科技商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证券企业自营投资范围。

二是确定了证券企业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 考虑到衍生品交易比较多、复杂、风险高,证券企业要求有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除了风险对冲外,只有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企业才被允许直接从事衍生品交易。

也就是说,具备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除了可以为了风险对冲而呼吁投资衍生品,还可以为了投机、套期保值而参加衍生品交易。
基金可以设立子公司进行特别的资产管理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0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证券监管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子公司即将开展的专项理财业务,基金管理企业投资行业从现有上市证券类资产扩展到了非上市股票、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

另外,修订的《基金管理企业特定客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办法》也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分析师认为,这些措施的出现,标志着基金监管的放松迈出了重要一步,大致体现了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放松监管”。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共四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子企业的定义、子企业的设立、子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复印件。 《暂行规定》强调了子公司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了子公司的人员管理,同时重视加强基金管理企业对子公司的管制。 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企业合理明确子企业的快速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加强与子企业的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另一方面要求母子公司建立风险隔离墙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时公开关联交易的一些事项和基金管理企业员工参与子企业的情况。

其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基金管理企业的子企业运营、风控等业务指导,加强子企业的人员管理培训,切实推进子企业的守法经营、规范运营、卓越加强。
另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0月31日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在托管资格管理方面,拟推进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允许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中国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方面享有与本国银行同等的权利。 并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完善托管资格退出机制。

根据《业务管理办法》,申请基金管理资格的商业银行等机构必须首先具备以下条件: 近3个财政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在20亿元以上,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基金管理部门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人员不少于部门工作人员人数的1/2。 从事基金清算、会计、投资监督、新闻公开、内部审计监督等业务的执业人员8人以上,具备基金业务资格,其中,会计、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2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验。

提高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基金托管准入要求外资银行有望获得托管资格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管理办法》的修改公开征求了意见。 《办法》确定,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申请参加基金管理。 此外,《办法》提高了基金管理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完善了管理资格退出机制。

《办法》将具备托管资格的机构范围从原来的境内资本商业银行扩展到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中国外资法人银行。 相应地,《办法》的适用范围也由原来的“国内中资商业银行”改为“国内商业银行”。
另外,《办法》确定了基金管理工作资格退出机制,对连续三年未开展基金管理工作、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等情况,监管部门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基金管理工作资格。
近年来,与个别托管银行因部门设置问题而损害基金托管部门独立性的情况相比,修订后的《办法》在申请材料要求中增加了确保基金托管部门业务运作完全独立的证明和承诺。
此外,《办法》提高了管理部门专业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 基金管理部门取得基金活动资格的人员不少于部门人员的二分之一,从事基金清算、会计、监督、披露等业务的人数由五人以上增加到八人以上,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基金活动资格。 对于会计、监督等核心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有两年以上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

在管理资格审查流程中,除了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现场检查外,还在《办法》中增加了专家审查等审查方法。
另外,《办法》细化了基金法对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加强托管业务内控和相关风险管理机制,规范托管机构应履行的法定职责、禁止行为和托管费的征收披露等,为托管人银行建立科学有效的内控体系,托管人执业行为和投资基金 《办法》还加强了对托管业务过程中行为的监管,要求托管银行将业务新闻和重大事项报送监管机构,并确定了违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监管措施。 (资料来源:本财经)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证监会连发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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